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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章 小温你有意见可以提没必要这样吧(第3页)

对此,市局这边直接就准备拒绝,这样的案子不可能取保候审。

再是立功,再是经济犯罪,再是和解,丁得水的情况依然严重,主要是骗取套取专项扶贫资金,这个上面早就说过,是零容忍的!

只要发现,最后的处理结果肯定好不到哪去。

然而,这个时候看守所那边来了报告,丁得水重病,目前正在医院做检查,情况可能不太好。

“什么?肝癌晚期?确定吗?”林城市医院内,看守所方面的工作人员满脸诧异道:“他进来这段时间也没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啊。”

面前的医生摇摇头道:“很多癌症早期的时候都没有什么临床症状,肝癌也是,一旦说有了症状,那基本上就是晚期了。”

“他这现在已经转移了,基本上……不行了。”

工作人员有点无奈,这都什么事啊,丁得水那么多的案子,这现在居然查出了癌症晚期。

“那估计还能活多久?”

医生随口道:“已经转移了,基本上就是六个月到九个月左右……不过也有特殊情况。”

却是医生突然间想到了某个靓仔,同样是肝癌,同样是晚期,但是那位现在依旧活蹦乱跳,据说前段时间还来林城打官司来着。

所以这个事也不能说死,医学上是有那种特例的,倒是给靓仔看病的那个医生,据说这几年论文都不知道发多少了,想想都爽。

工作人员没再问,转头开始打电话,他要将这个情况汇报上去。

而在里面病房内,丁得水已经沉沉睡去,癌症晚期的剧痛,基本上不是正常人能抗住的,很多时候需要红处方的药来顶,否则自己都想自杀。

丁得水肝癌晚期,这对于市局来说属于一个突发情况,这个时候,市局也有点犯难了。

这里要说明一下,保外就医,那是在判决下来后的程序。

一般来说在看守所期间发现患有疾病,除非是必须得逮捕的,否则正常来说都是让你办取保候审。

不然你留在看守所内,最起码得负责给你进行一定的治疗。

而像是丁得水现在的情况也很特殊,现在材料已经送到了检察院,基本上是肯定要逮捕的。

但是又发现了重病,而且很大可能无法自理,那这个时候有两种办法。

一个就是我们熟悉的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当然,对于丁得水这样肯定要逮捕的,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但是又因为他的情况确实不好,所以正常来说是要采取另一个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平时很多人对于监视居住并不熟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是在嫌疑人的家中,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有经过批准,不能离开那个地方,也不能见任何人或者和任何人通信。

说人话就是,让你在你家住着,但是谁都不能见,也不能拿手机什么的。

这其实也还好了,如果给你弄个指定监视居住,那很多人受不了。

看守所的环境要比监狱差,指定监视居住更差,很多刑辩律师都说了,宁愿住看守所,也不愿意指监。

看守所你还能和其他人聊聊,指监比如定一个宾馆房间,就你一个人在里面待着,连个聊天的人都没,可以想象一下那种情况。

但是实践中监视居住更多的是用在一些特殊案子中,亦或者是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案件依然没查清,就变更一下强制措施。

比如某个案子,你取保候审一年了,那就不能再取保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你还有嫌疑,不能销案,那就变更一下,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六个月,这就又有了六个月时间。

那之所以用的不广泛,还是因为一个原因,相比起取保候审来说,监视居住费钱费力。

在家里监视居住,那最起码得有监控吧,得有专人看守吧,而指定监视居住,最起码得有个床,有个上厕所的地方,这都得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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