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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学科研中的伦理(第3页)

这是发生在美国的受试者为弱势人群的最典型案例。试想,严重的智力障碍儿童,再没有比他们更弱势的人群了。案例中关于是否接收孩子入校的问题上,存在明显的胁迫成分,使孩子父母的选择不是自由的选择,而是被迫的,即便科研表面上得到了孩子父母的知情同意,但这种知情同意不是真正的知情同意,而是对弱势人群的剥削。这是不公平的,也是对人的不尊重。

第二节克隆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一、克隆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

克隆是英语单词clone的音译,clone源于希腊文。如今,克隆是指生物体通过体细胞进行的无性繁殖,以及由无性繁殖形成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后代个体组成的种群。克隆也可以理解为复制、拷贝,就是从原型中产生出同样的复制品,它的外表及遗传基因与原型完全相同。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其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1996年体细胞克隆羊“多利”出世后,克隆迅速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一场科学界和全社会的大争论随之而来。人们对克隆问题的争论更激烈,涉及的社会伦理问题也更突出。一方面,这项技术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不少人强烈反对;而另一方面,又由于它可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美好的前景,被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关于克隆技术的争论,多数人认为治疗性克隆很有价值,将给人们带来治疗疾病、移植器官、防止衰老、延长有质量生命的现实希望。而对于是否应当开展“克隆人”的实验问题,大多数人持慎重或反对立场。2009年,联合国在经过2年的争论之后通过了关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克隆的宣言(这个宣言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反对者称其对生殖性克隆缺乏约束力,而对治疗性克隆过于苛刻。

这里有一个问题:现代科技,特别是现代生命科技,要不要尊重伦理学原则,要不要倾听伦理的声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从伦理学角度审视克隆技术,特别是人的克隆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克隆人是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挑战

人不仅是自然人,在生物进化中,人自从脱离了动物界,就成了有价值观念的社会人。因此,人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是生物、心理和社会的集合体。克隆人,也就是人工无性生殖的人,只在遗传性状上与原型人一致,而人的心理、行为、社会特征和特定人格是不能克隆的。因此克隆人是不完整的人,是一个丧失自我的人,是对人的生命个体“独特基因型权利”的侵犯。主张克隆人,是把人作为“物化”和“工具化”,严重违反了人权,危害人类尊严。

(二)克隆人违反生物进化的自然发展规律

人类从起源开始,产生了胜过一切生物智慧的大脑,脱离了动物界,是自然界进化发展的一个伟大的飞跃。根据分子人类学研究的结果,人与猿开始分化,距今已有400多万年,人类在这漫长的生长繁衍过程中,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两性生殖长期进化的结果,也是人类靠自己智慧发展社会文化的结果。人类所以发展到如此高的进化文明程度,是由其自然发展规律形成的。因此,必须要珍惜自然发展的规律。克隆人要把有性生殖倒退到无性生殖,这种行为如不加阻止,必将给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

(三)克隆人将扰乱社会家庭的正常伦理定位

克隆人的出现,将彻底搅乱代际关系和家庭伦理定位。克隆人过程中,可以出现体细胞核供者、卵细胞供者以及孕育者三位生物学父母,以及抚养者的社会学父母的多种选择。被克隆者只是生物学上复制,人类世代的传承也将被打破,家庭伦理关系含混不清。因为,克隆人只具有与单亲一样的遗传性状。这也意味着只要有女性存在,人的生殖繁衍就可继续,即能提供成熟卵细胞和子宫,任何人包括女性本身的体细胞核,均可生育。如此一来男性对人类的繁衍不再是必要的因素,这样就冲击了性伦理的传统,瓦解了人类性爱与生育密切结合的关系,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社会规范将会有解体的危险。

(四)克隆人的安全性在伦理上难以确认

体细胞核移植的克隆技术涉及亚细胞水平的操作。这种亚细胞水平的操作与体外受精的细胞水平操作相比较,偶然损失核内遗传物质的风险显然远高于后者。克隆羊多利是英国科学家经历了227次失败后才获得成功的一例,但因早衰而死亡。证明运用克隆技术克隆高等哺乳动物的安全性并未得到解决。

应该正视克隆人出现的伦理问题,但没有理由因此而反对科技的进步。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告诉我们,科技带动人们的观念更新是历史的进步,而以陈旧的观念来束缚科技发展,则是僵化。历史上输血技术、器官移植等,都曾经带来极大的伦理争论。而当首位试管婴儿于1978年出生时,更是掀起了轩然大波。现在,人们已经能够正确地对待这一切。这表明,在科技发展面前不断更新的思想观念并没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相反地,它造福于人类。就克隆技术而言,虽然存在着激烈的伦理学争论,但“治疗性克隆”在生产移植器官和攻克疾病等方面获得的突破,给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带来的革命性变化也显而易见。如今,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是令人吃惊的,当各种技术把过去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变成现实时,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也会摆在我们面前。科学技术的精髓就是把不可能变成可能,而伦理学者则从伦理的角度提出科学研究的准则。关于克隆技术的争论本质上是一场伦理学乃至价值论的争端。关于克隆技术,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去探索,这场争论还会长时间持续下去。

二、案例与分析

【案例】

美国加利福尼亚一位16岁女孩安妮莎,患了慢性骨髓性贫血病,只有进行骨髓移植才可治愈。医师说最好是亲体移植,即在病人兄弟姐妹中寻找和她相容的白细胞抗原。但她唯一的哥哥的骨髓与她不匹配,其他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也没有一个人合适。他们寻求能提供骨髓移植的“救生者”基金会的帮助,但全国自愿捐赠骨髓者17000多人中,没有一个合适的。他们四处奔走,20个月后,骨髓捐赠者的人数上升到157079人,仍然没有一个合适的。经过他们1年半千辛万苦的努力,终于找到一个合适者,但在最后1分钟,捐赠者因害怕损伤自己的身体,而改变主意不愿捐赠。医师告诉孩子的母亲,“只有再生一个孩子”。这时她母亲已经41岁,父亲做过输精管结扎手术。医师说,他们再生育的可能性只有25%,为了挽救女儿,他们绝不放过哪怕是千分之一的机会,在医师帮助下做了输精管恢复术。4个月后母亲怀孕,并顺利生产一个健康的女婴。她妹妹14个月大时,安妮莎做了骨髓移植手术,在输入妹妹的骨髓后,安妮莎重获新生。

讨论:从克隆技术应用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待此事?如何正确地评价和思考这个问题?

【伦理分析】

这是一个动人的故事。如果能够运用克隆技术,安妮莎一家可能会顺利地治愈疾病,减少这样多的波折和苦难。克隆技术能够服务于人类,我们对克隆技术的伦理态度应依照以下内容:

1。我们要重视克隆技术的重要意义,使它为增进人类利益和促进生命服务,开发克隆技术在社会物质生产、维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和增加生物性等方面的价值。这是符合道德的。

2。就克隆技术而言,“治疗性克隆”将会在生产移植器官和攻克疾病等方面获得重大突破,给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例如,当本案例中的安妮莎需要骨髓移植而没有人能为她提供;当有人不幸失去自己的孩子而无法摆脱痛苦;当有人想养育自己的孩子又无法生育等,也许人们就能够体会到克隆技术的巨大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克隆技术如果能够正确地利用,就可以而且应该为人类社会带来福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反对克隆人,对此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通过克隆人的研究和实践,提高人类的生命素质。

3。“治疗性克隆”的研究和完整克隆人的实验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治疗性克隆”所指向的终点就是完整克隆人的出现。但是,克隆人可能带来复杂的后果。按照伦理学的观点,科学技术要从长远利益出发,造福整个人类,它必须遵循“行善、不伤害、自主和公正”这四项国际公认的伦理原则。“多利”羊的克隆成功经过了200多次的失败,出现过畸形或夭折的羊。而克隆人更为复杂,无疑会遇到更多的失败。如果制造出不健康、畸形或短寿的人,将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在这些克隆技术关键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有的人就贸然主张将克隆技术作为人类繁衍的一种方式,让有缺陷的克隆人出现于我们社会,置人类安全于不顾,这种行为应受到伦理谴责,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4。我们反对滥用克隆技术。克隆技术有可能向着异化的方向发展,使之被滥用来为统治他人,剥削他人,损害他人的利益服务,用来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我们反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因克隆技术可能被滥用而禁止它,要禁止的只是对它的滥用,这是社会的责任。在这里,克隆技术应用的道德原则是:1当它为许多人增进利益,促进生命发展,同时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对生命造成损害时,这种行为是符合道德的;2如果它虽然为一些人增进利益,但是同时损害他人的利益,或者对生命造成损害时,那么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要禁止这种行为。

因此,对于克隆技术,我们应该制定一定的道德规范,以及一定的法律规定,实施这些规范和规定,以便充分发挥克隆技术的潜力,使之服务于社会,同时正确处理克隆技术引起的伦理纠纷,合理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制约和禁止不道德或违法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节人类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一、人类干细胞研究概念

干细胞(stemcells,SC)是一类具有自我复制的多潜能细胞,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分化成多种功能细胞。根据干细胞所处的发育阶段分为胚胎干细胞和成体干细胞(adultstemcell)。胚胎干细胞包括ES细胞(embryonicstemcell)、EG细胞(embryonicgermcell);成体干细胞包括神经干细胞(neuralstemcell,NSC)、血液干细胞(hematopoieticstemcell,HSC)、骨髓间充质干细胞(mes-enchymalstemcell,MSC)、表皮干细胞(epidexmisstemcell,ESC)等。根据干细胞的发育潜能分为三类,即全能干细胞(totipotentstemcell,TSC)、多能干细胞(pluripotentstemcell,PSC)和单能干细胞(unipotentstemcell,USC)。干细胞是一种未充分分化,尚不成熟的细胞,具有再生各种组织器官和人体的潜在功能,医学界称为“万用细胞”。

1。全能干细胞由卵和精细胞的融合产生受精卵,而受精卵在形成胚胎过程中四细胞期之前任一细胞皆是全能干细胞。具有发展成独立个体的能力。也就是说能发展成一个个体的细胞就称为全能干细胞。

2。多能干细胞是全能干细胞的后裔,无法发育成一个个体,但具有可以发育成多种组织的能力的细胞。如可分化成特定组织或器官等特定族群的细胞(例如血细胞,包括红血细胞、白血细胞和血小板)。

3。单能干细胞只能产生一种细胞类型,但是,具有自更新属性。

当前,干细胞的研究已成为自然科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领域,其理论的日臻完善和技术的迅猛发展必将在疾病治疗和生物医药等领域产生划时代的成果,是对传统医疗手段和医疗观念的一场重大革命。采用干细胞治疗有着多种优势,如低毒性(或无毒性),即使不完全了解疾病发病的确切机制,治疗也可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自身干细胞移植可避免产生免疫排斥反应……总之,干细胞治疗对传统治疗方法疗效较差的疾病多有惊人的效果。

二、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

干细胞的研究与应用几乎涉及所有的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学领域,并将在细胞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基因治疗、新基因发掘与基因功能分析、发育生物学模型、新药开发与药效、毒性评估等领域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从伦理学角度,任何关于人体及健康的科学研究,都应经过严肃的伦理审视和道德评判。从干细胞研究到临床应用,必须遵守以下伦理要求:

1。从干细胞研究到临床应用,必须符合社会法律及道德规范首先应符合国家、卫生部、省市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未经审批,任何医药卫生部门不得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工作。这是合理合法的,故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应予理解、支持。

2。进行干细胞采、制、用时,应遵循对当事人知情同意的原则知情同意的原则,是一切医药卫生活动的重要原则,尽管干细胞的应用展示出巨大的应用前景和喜人疗效,但依旧属于探索性阶段。故其采、制、用的过程必须经过相关当事人的“知情同意”。

3。进行脐血干细胞采、制、用时,应遵守适当经济偿付原则虽然采脐血是“弃物利用”,但当事人有权获得偿付。因为她们的“弃物”一旦被利用和产生效益,她们就有权获得回报,哪怕报酬很微薄。脐血若未被发现含有较高量造血干细胞,继续被作为“废物”而“冬眠”,就会无“报酬、利益”可言,但当它一旦“有用”而被发掘,解决利益关系中各方面的报酬问题就是自然而正当的了。如果脐血采、制、用尚处在试验研究、试制、临床试用阶段(因尚未确切地、科学地证实其有用、有效),可暂不偿付脐血提供者报酬。

4。从业者应遵守干细胞制备和临床应用中对病人负责的原则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严谨的态度进行工作,以保证干细胞制备和临床应用时的质量,真正做到对病人的健康和生命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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