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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庄主任你能行吧(第1页)

周云继续看着手中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他选出来的这个案子看着很普通,从表面上看就是一个借贷纠纷,原告是京海的一个网贷公司,被告则是一个刚毕业工作没多久的姑娘。

这姑娘和这家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五万元,时间是一个月,月息2%,逾期罚息每个月2。5%。

单单是看这个借贷利息周云都能想出无数槽点,很显然,这家网贷公司的法务没有及时学习。

很多人对我国现在的借贷利息规定不了解,因为网上的信息太过于驳杂,有的说什么最高24%,36%什么的。

也有的说是不超过当年LPR的四倍等等,说什么的都有。

其实这些说法都是有原因的,主要就是因为最高法把司法解释改了,但很多人没有去关注。

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我们不要去看那些这个人或者那个人的说法,我们只看法条,法条是最准确的。

1991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就是不超过四倍利率的由来,这个规定用了很多年。

然后,2015年这个规定废止了,因为最高法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个新规定第二十六条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网上一些人甚至一些挂着律师名号的人所说的中24%和36%的由来。

但是,你要知道,最高法对于该规定在20年又重新做了修改。

新修改后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说,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所以现在没有24%什么的说法了,凡是和你说什么利息不超过这个就合法的那都是骗你的。

今年也就是2025年的一年期LPR是3。1%,那么也就是说,你们约定的年息最高不能超过12。4%,高了的话随便他定,法院不会支持的。

而在案件中,这家公司很明显还在用以前的合同,还是按年利率24%——也就是月利率2%来规定的。

不过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材料里这姑娘的陈述。

据她说这三万块是为了偿还另一个网贷公司的钱。

本来这不算什么,现在以贷养贷导致资金链破碎跌入深渊的人太多了。

但周云一眼就找到了问题,她说是为了偿还另一个网贷公司的钱和违约金。

为什么对方会专门强调违约金呢,那必定是这个违约金的占比足够大,以至于这姑娘才专门提了一句。

这很重要,以周云的刑事经验,他很容易就能想到一个原本已经被公安机关打击到销声匿迹,但是又随着经济不景气开始死灰复燃的玩意。

那就是套路贷!

套路贷一个非常典型的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来虚增贷款金额。

你以为现在还是老法子,给你玩阴阳合同这种吗,错了,那都是老手段了,太容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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