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6。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利申请时,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授予专利的条件: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和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著作权与版权
在一次和出版社编辑的谈话中,这位编辑非常认真地纠正我的说法:“著作权”和“版权”怎么是一回事呢?“著作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而“版权”是出版社享有的相关权利。对于“著作权”和“版权”这样的看法我觉得非常的奇怪,那么是不是有人还有另外的看法呢?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
一、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出版商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政府颁发的保护翻印权(copyright)的特许令。后来,罗马教皇、法国、英国都先后为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随着印刷技术的普及,出版商的印123言情123言情刷出版特权在政府的法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完全处于被漠视的境地。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对出版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是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人。他揭露出版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出版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一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要求保护作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认为作者创作作品要花费时间和劳动,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与此同时,出版商也感到特许的弊害,要求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以保护他们的翻印专有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的推动下,1709,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这部法律从主要保护出版商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是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飞跃。《安娜法》的立足点是在维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保护的重点仍然是翻印权(copyright),只是首肯作者也享有翻啦啦啦啦啦啦啦印权(copyright)。《安娜法》对英美法系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这些都反映在随后颁布的法律中,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这部法律强调作者个人的权利,这部法律提出,版权法所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时,从理论上把作者的精神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这部法律后来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样板。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著作人的权利”(即著作权)概念。
二、“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的起源
印刷术先在我国出现,尽管我国宋朝就出现了通过单行命令禁止他人翻印印刷物的记载,但是现代的著作权制度却不在我国产生。“著作权”和“版权”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著作权”一词日语译自大陆法系的法、德语,其含义是“著作人的权利”,而“版权”一词译自英语国家英美法系的copyright,本义是“翻印权”,日语译为“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分别体现了两种立法思想,应该是先有“版权”主要保护翻印权(copyright),“著作权”是后来出现的,立法的重点转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从立法思想上看“著作权”要先进于“版权”,从立法的趋势来看,世界上都趋同于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
在日本,自1899年《著作权法》颁布起,“著作权”一词被确认为法律用语,而“版权”则被摈弃不用。我国在国民党国民政府时代,就已经将“著作权”确认为正式的法律用语,但是在民间这两个词却一直在混用,至今我们还经常看到“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等使用“版权”一词的套话。我国1979年开始着手研究恢复建立著作权制度,当时在学术界还爆发了“版权”、“著作权”两词孰优孰劣的纷争。
三、从“版权”到“著作权”反映著作权立法的转变
从最早时政府对出版商颁发出版特许令,以维护出版商们的copyright,而漠视作者个人的权利,到英国颁布的《安娜法》,开始侧重保护作者的copyright,再到后来法国颁布的《作者权法》更加注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并将保护的作者权利延及到精神权利。英国的《安娜法》与法国的《作者权法》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两部法律由此也产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差异。哈哈哈哈哈哈
“版权”到“著作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各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
四、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
我国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1990年9月7日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民法通则》在“著作权”后面作为同义词用括号将“版权”括了进去,老的《著作权法》明确在法条中告诉大家“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啦啦啦啦啦还怕大家有误解,所以在2001年修订时直接明确规定“著作权”即“版权”。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著作权”一词的有1985年4月10日颁布的《继承法》,其后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全部用的“著作权”,可见在我国立法上基本上采用“著作权”概念,而不是使用“版权”。
现在不用再讨论“著作权”和“版权”用语的优劣,也不用讨论这两个词的区别,我国法律已经确认使用“著作权”作为法律用语,但是考虑民间习惯,又在法律条文中一再特意提到“著作权即版权”显得有几分无奈。这样的规定仍然没有制止“著作权”和“版权”的混乱,反而造成两词并用的局面,由此引起民间的误解。
在大家明白了“著作权”和“版权”的意义后,在此也呼123言情文学123言情吁大家尽量规范使用“著作权”一词。
二、发展历史
中国古代,鲜有专门而正式的著作权法。直至清朝末年,西学渐东,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尽管与其它知识产权法的颁布时间相比显得略晚,但它却是当时最为完善的。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未啦啦啦啦啦能实施。之后,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我国的第二、三部《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未能制定《著作权法》,但《宪法》和其它一些法规、规章、条例等对公民的著作权含有保护性规定。如:1959年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建议》。但是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浩劫期间,连这仅有的关于著作权的规定也荡然无存了。作者的署名权甚至都不能被保障,而只能署上“集体创作”的字样。
十年梦魇结束后,直至1990年,中国才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此后,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国际形势,《著作版权法》又分别在2001年和2010年经历了两次修改。如第二次修改时,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这一方面是回应2009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繁荣发展文化产业。
三、特征
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外,著作权还有自己的独有特征。
【1】内容的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