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们坚持要仿照同意大利签订和约时的做法,限制日本武装力量的规模。
五、我们的复函是这样结束的:
&ldo;苏联政府始终不渝地坚决主张尽快同日本签订和约,并且认为,该和约必须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强国所签订的国际协定加以制定,该条约草案的准备工作必须由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和英国政府共同进行,并吸收远东委员会所有成员国参加这一工作。
据此,苏联政府提出:
第一,1951年7-8月份召开美国、中国、英国、苏联代表组成的外长会议,以便起草对日和约,并且要吸收所有曾以自己的武装力量参加对日作战的国家代表参加制定对日和约的起草工作,然后将该和约草案提交和平会议审定。
第二,对日和约的制定,要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雅尔塔协定为基础,并遵循以下主要目的:
(一)日本应成为一个爱好和平的、民主的、独立的国家;
(二)必须如同对意和约所规定的那样,确保日本国民有民主的权利,不允许有那种以剥夺日本人民民主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军事或军事化组织的存在;
(三)如同对意和约所规定的那样,和约中必须规定限制日本武装力量规模,以使其不致超过自卫需要;
(四)在发展日本和平经济方面不对日本施加任何限制。
第三,该条约中应规定,日本不得参加那些旨在反对曾以自己的武装力量参加对日本军国主义作战的某一国家的联盟。
第四,该条约中应明确规定,自对日和约签订之日起,所有占领军均应在一年以内撤出日本领土,无论哪个国家均不得在日本拥有军队和军事基地。
第五,还要商定,凡与日本签订和约的国家均应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rdo;
菲利波夫
1951年5月6日
АПpФ,ф45,oп1,д338,лл67-69
sd00399
罗申转发毛泽东关于对日和约复函问题致斯大林电
(1951年5月7日)
发自北京,1951年5月7日23时收到
送:斯大林同志(2份)
致菲利波夫同志:
现将我收到的毛泽东给菲利波夫同志的电报转去,其全文如下:
&ldo;菲利波夫同志:
您1951年5月6日电报已收到。完全同意您对美国政府关于对日和约草案的答复。
毛泽东
1951年5月6日24时&rdo;
罗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