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认为,根据就第2项议程达成的协议的正式形式应当由3部分组成。首先,我们应当解决关于确定分界线和缓冲地带的原则问题。在讨论其他各项议程时不应当改变已确定的原则。
其次,当前我们应当确定分界线和缓冲地带。
最后,我们应当解决关于在最终签署停战协议之前确定的分界线和缓冲地带可能改变的问题。只有以这种形式就第2项议程在会议上提出的协议才是完善的。
二、尽快达成全面停战协议,是我们从谈判一开始就提出来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我们相信,如果共同努力,经过30天的讨论,在第2项议程达成协议后,能够达成全面停战协议。你们在自己所提方案中建议,如果在30天之内不能就全部议程达成协议,就可由小组委员会双方代表确定以双方军队的接触线作为新的分界线,尔后应由双方代表团就此新分界线问题达成协议。
我们也认为,对第2项议程应一次达成协议,没有必要过了30天在双方达成协议后重新讨论与该项议程有关的问题。
我们建议:
如果在30天之内不能就全部议程达成协议,那就在双方已经同意的关于分界线和缓冲地带原则的基础上给已经确定的分界线和缓冲地带做出一些改变,即在签署停战协议之前双方军队实际接触线的改变。
三、你们在自己所提方案中建议双方代表就第2项议程达成协议的第1条中再次强调对签署停战协议之前的敌对行为互相谅解。实际上我们之间在签署停战协议之前从未达成立即停火协议。因此,就第2项议程达成的协议没有必要单独提出互相谅解问题,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单列一条。
因此,我们建议将互相谅解问题列入关于改变分界线和缓冲地带的协议中作为辅助词句。
根据上述意见,我们正式向小组委员会建议通过下述协议方案:
&lso;在以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为一方以及以联合国军代表为另一方的小组委员会中,就关于确定双方军事分界线以建立作为在朝鲜停止敌对行动主要条件的缓冲地带的第二项议程达成以下协议:
一、制定原则:确定以双方军队实际接触线作为分界线,双方军队由该线各自后撤2公里,以建立缓冲地带。
二、双方代表小组委员会应在该协议第1条的基础上立即解决关于目前双方军队接触线问题,以便双方同意确定以实际接触线作为分界线,同时确定以离分界线两边各2公里的线作为缓冲地带的北边界线和南边界线。
三、敌对行动可能一直继续到签署停战协议之时。如果在双方代表会议批准该协议以及分界线和缓冲地带的具体规定之后,在30天之内就全部议程达成协议,则不论双方军队的实际接触线出现何种改变,已确定的分界线和缓冲地带都不会有任何改变。如果30天已过尚未就全部议事日程达成协议,则在签署停战协议之前根据双方军队实际接触线的改变而对之做出某些改变。&rso;
我们相信,上述协议方案与你方1951年11月17日所提方案原则上没有区别。
我们已正式建议小组委员会立即通过上述协议方案。
我们同意你方意见,考虑到双方同意任何一种方案,双方均应选派参谋来调整当前的接触线,以便事先确定双方代表可能同意的当前军队接触线的具体位置。参谋不能确定接触线的地方,则应在小组委员会上确定该地的接触线。
在小组委员会双方代表同意军队实际接触线并据以确定缓冲地带以后,则可将小组委员会达成的协议转呈代表团会议批准。与此同时可向代表团会议建议开始讨论第3项议程。&rdo;
毛泽东
1951年11月22日
АПpФ,ф45,oп1,д342,лл34-37
sd00526
拉祖瓦耶夫转呈金日成关于援助问题致斯大林的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