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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第2页)

代表杀意仅存于在绘马上写上姓名者。

若是如此,是否表示该治罪的乃写上姓名者?绘马‐‐以及依绘马指示行凶之凶徒,其实仅是杀人凶器。

且慢。

写上姓名者果真心怀杀意?

当然,写上姓名的用意,的确是为祈求对方丧命。不论理由为何,既然欲借绘马取对方性命,想必个个都心怀迫切动机。若是依此判断,这些人的确是蓄意害命。

不过……

难道他们真相信写了名就能夺人性命?

写上姓名就能致人于死之说,理应无人会傻到毫不质疑便全盘采信。即便毫无学识、或不谙是非者,想必也视其为无稽之谈。不论传言如何生动,或有何证据佐证,顶多也只会半信半疑。

或许其中亦不乏半开玩笑写上姓名的轻率之徒。怀此心态者,并无迫切动机,但即便如此,倘若是个开不得的玩笑,如此轻举妄动,亦属不宜。

不过……

若是写上姓名时:心怀向神佛祈愿之意‐‐是否就能将之治罪?

不,问题并非能或不能,而是该罚还是不该罚。

恨得椎心刺骨、巴不得致对方于死地‐‐此等心态,人或多或少皆有之。但仅是心怀此念,并无法将之治罪。

即便是良善之人,也可能心怀恶念。

就志方所见,主动投案之三人均为良善、胆怯之草民。倘若这三人实为恶徒,岂不是代表志方识人无方?三人不仅惊恐难定,眼见宿敌丧命,对自己的深重罪孽亦是悔恨不已。

‐‐记得有人甚至为此轻生?

没错,此人为在绘马上写名之罪愆苦恼难当,因而自缢。

长此以往‐‐

势必是没完没了。

非得做个了断不可。

应禁止于绘马上写姓名,并逮捕下毒手之真凶,将其治罪。

治人之罪者乃是王法,而非常人。

要不便是神佛。

且必得是真正的神佛。

非理法权天(注14)‐‐

不,这绝无可能。

「总之,须禁止任何人前来此地。另一方面,亦须缉捕杀人真凶,并绳之以法。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不过,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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