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过是诡辩。虽是诡辩,却能收效。
文书、手续,不过是这么回事。而事实,亦是这么回事。
不过,这诡辩并非志方所创。赋予志方度过此一难关之机智者‐‐
实为双六贩子又市。
奉行所仍为如何处置自称只右卫门之罪嫌议论不休的某夜‐‐
又市突然造访志方住处。
只见此人于庭院一隅单膝而跪,状甚恭谨。
‐‐小民有事欲向大人禀报。
又市开口说道。
志方立刻忆起,曾于头脑唇一案时在番屋内见过此人。实为有事相求,又市率先承认道。可知未经许可夜闯同心组官舍,遭斩杀亦无权过问?志方问道。小民已置死生于度外,又市回答。
此人不似恶徒‐‐
志方如此判断,遂答应听取又市陈情。
不分百姓、农户、非人、商人,对其皆是畏惧莫名。
与其拘泥程序,不妨先明白宣告‐‐
凶贼稻荷坂只右卫门业已伏法。
不。
昭告天下,就擒者毫无疑问确为只右卫门。
这较任何事都来得重要,又市说道。
‐‐长此以往,则天地必乱,灾厄必至。
没错。
的确有理,志方心想。
昭告后,宜央请上官发落,明确记下姓名罪状,将之斩处。
并宣告法理对不法绝不宽贷。世人大可安心度日。
‐‐一味拘泥于辨明真假,实无助益。
的确如此。
虽然体面上、文书上或许较不合宜,但执著于合议表决,本就毫无意义。即便众人意见一致,仍可能是天大误判。总之,真相本不该裁而决之,而是选而择之。择一最善说法,将之昭告天下,较什么都来得有效。
‐‐坊间本如梦幻,谎言本无虚实。
‐‐两名只右卫门俱为本人,即便两名只右卫门应非同一人‐‐
大人不妨如此撰载,又市进言道。
又市,本官业已如此撰载,志方在心中喃喃自语道。
【玖】
又市站在一个立有两面牌位的首级前。
首级置于竹矢的另一头。这遭残酷斩杀的尸首一部分,就这么被当成了杀鸡儆猴的道具。
此处为小塚原刑场。场内有仅以垂挂草蓆的木桩搭成的简陋小屋,并立有非人番及长吏番(注45)。
突棒、刺股、以及福岛阙所枪(注46)。仅以钉有木板的长桩造成的舍札、及许多长逾八尺的和纸造成的幡旗,上头均以潦草的字迹,写满了「只右卫门」。
只右卫门‐‐
眼前的,便是稻荷圾只右卫门的首级。
‐‐总之。
稻荷坂只右卫门在游街示众后,终于死于枭首示众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