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特科夫
1950年6月26日
sd02928
朝鲜军事委员会关于部队津贴保障的命令
(1950年6月28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第三号命令
&ldo;关于在三八线以南朝鲜人民军部队的津贴保障制度&rdo;
一、对在朝鲜三八线以南领土上的朝鲜人民军各部队全体人员自1950年7月1日起增加战地工资,全面增加,标准如下:
(一)将军和军官增加50
(二)列兵和军士增加100
(三)非军职人员增加50。
增加的战地工资每月与基本工资同时发放。
二、自1950年7月1日起,对领取战地增加工资的人民军各部队全体人员在朝鲜三八线以南领土上出差时不再发放出差费,在三八线以北领土上出差时,仍按过去制度发放。
三、各军团和各部队指挥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每月基本工资范围内--不计战地增加工资,通过各部队和各军团财务机构及邮政机构以邮汇方式保证其非随军家属的现金收入。
四、作战中的各部队不在银行开活期存款账户,所需现金数额凭支票在军团财务部门领取。军团财务部门在银行开活期存款账户,并根据银行核准的拨款限额及军团财务部门的需要,在相应的银行领取现金。在军团财务部门的定员中增补两名军职人员作为出纳员。
五、绝对禁止各军团和各部队指挥员为部队需要而使用缴获的现金、贵重金属、宝石与有价证券。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为部队所获得的朝鲜银行发行的纸币、成锭的或制成品的贵重金属、宝石以及其他贵重品都是人民的财产,在部队登记造册进账之后,应立即根据交接文书移交相关银行。
六、军队的各部队和各军团经费所需之北朝鲜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或朝鲜银行发行的纸币均只允许由财务机构和银行提供。
АВПpФ,ф0102,oп6,п49,д22,лл111-113
sd02929
朝鲜军事委员会关于货币流通的命令
(1950年6月28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第四号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