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o;关于在被解放领土上货币流通、两种货币间
的汇兑率、银行的保护工作&rdo;
为顺利保障正在完成将朝鲜重新统一为统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一历史使命的朝鲜人民军各部队目前各种物资的供应,为在购买供应军队的物资时能与居民及商行进行正常和公正的结算,军事委员会特命令如下:
一、朝鲜人民军各军团和各部队指挥员在向居民及商行采购军队所需要的日常给养时,只能用现金结算,绝对不允许开付任何欠债单据、借据或其他票据。对所购物品必须按现行价格付款。
二、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朝鲜中央银行1947年发行的币值为100元、10元、5元及1元之纸币与币值为50仙、20仙及15仙之辅币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三八线以南的全部领土上都具有合法支付手段的效力。所有居民、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上述货币作为提供商品及提供劳务的偿付。与目前在朝鲜三八线以南领土上流通的由朝鲜银行发行的货币地位相同。
三、规定两种货币间的临时汇兑率为北朝鲜中央银行1947年发行的1元相当于朝鲜银行发行的8元。
四、未经特别指令,禁止朝鲜银行发行之货币在朝鲜三八线以北的领土上流通。
五、暂时禁止朝鲜三八线南北两侧居民间进行私人贸易及其他贸易活动。
六、由朝鲜民主义人民共和国财政相向处于三八线以南的朝鲜人民军各部队发放北朝鲜中央银行1947年发行的货币,数额不得超过日常最低需要。
七、朝鲜人民军各部队和各军团的指挥员应保证将被解放领土上的各银行视为人民财产严加保护,并组织好将银行及其贵重物品移交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财政省代表的工作。
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财政相应指派相应数量的代表前往接收朝鲜人民军部队所保护的银行及其贵重物品,并立即组织银行运作服务于居民及朝鲜人民军各部队。
九、在朝鲜人民军各部队和各军团内部以及在各银行内部均应确立北朝鲜中央银行1947年发行之货币的进款与出款的分别核算、朝鲜银行发行之货币的进款与出款的分别核算。
АВПpФ,ф0102,oп6,п49,д22,лл114-115
sd02930
朝鲜军事委员会关于银行工作的命令
(1950年6月29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第六号命令
&ldo;关于在被解放领土上组织银行及银行工作的问题&rdo;
为了组织银行工作以开展对南朝鲜居民的正常服务,为确保对三八线以南朝鲜领土上对朝鲜人民军各部队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各警卫队拨款的顺利进行,军事委员会特命令如下:
一、在南朝鲜被解放领土上的各道府及各大城市开设北朝鲜中央银行省办事处级别的分理机构。
二、在汉城市开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朝鲜中央银行的中央分理机构。汉城市中央分理机构在一切方面均完全隶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朝鲜中央银行管理。
三、在南朝鲜领土上各道府及各大城市新开设的北朝鲜中央银行分理机构均隶属于汉城市中央分理机构。